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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眸:红帽企业 原创 甘德安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改革开放初期,私营经济在各方面受到的“歧视”数不胜数,比如,当时只容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不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对雇工超过7人的大户便不给予工商登记。结果,大量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就寻求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下面寻求挂靠,即给个体工商户带一个集体的“红帽子”,称为红帽子企业。如果要严格界定红帽子企业,那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的企业。

据全国统战部和工商联、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第四次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全国有1/4以上的企业戴过“红帽子”。而这个比例在沿海一些民(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更是高达95%以上。[1]
企业戴“红帽子”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而在中国却一度曾大量存在,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究其原因,不过是国家所有制歧视约束下的私营企业被迫采取的对策。
如果说,上个世纪的公私合营的混改是以消灭私营企业为目标的混改,那么这次戴红帽子企业的混改,则是容许私营企业产生、但难以发展的环境下的混改,是借助政治权力入股的混改,是发展私营企业的混改。到1988年国家《宪法》修改案颁布,给带帽企业寻求一次脱帽的机会,脱帽也是一次混改,是改变戴帽期产权不清晰的混改,是发展产权清晰的混改,是发展民营企业的混改。
19世纪70年代朝廷创办官督商办企业与私营企业戴红帽子都是一种混改。不同的是,朝廷创办官督商办企业是借助民间资本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发展后脱离民间资本;而戴红帽子企业则是,私营企业借助政府政策资源发展自己,环境允许后,进行脱帽的混改。这是时代的进步。

一、戴脱红帽的博弈思维

(一)戴不戴的博弈策略

企业为什么要戴“红帽子”?在《公司法》出台前的十几年间,企业理论上只有三种合法存在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员工总数不超过八人的个体工商户(改开初期的所谓“七上八下”),超过八个即为剥削阶级,上纲上线可以按反革命论处,法律不允许的。很明显,如果严格遵守规定,私营企业根本无法发展:企业稍微发展出一定规模,员工人数会肯定超过八人限制的。倪志伟与欧索菲在所著《自下而上的变革——中国市场化转型》一书也印证这一说法。他们说:在“1988年,经济改革发起的第一个十年之后,才终于出台第一个《宪法》修订案(第十一条),肯定了私营企业的合法性地位。但相应的国家法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7月)——规定了私营企业不能招用多于7名领薪工人。[2]
所以,很多私营企业主就采取了折衷办法:他们把自己的企业挂靠到一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名下。从名义上、账目上看,这个企业并不属于私人企业主,而是被挂靠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属子公司、或者干脆就创办这个挂靠企业,这样就没有人数限制。
倪志伟与欧索菲指出:私营企业被地方政府视为不合法和低等的社会阶层,很容易受到特殊税收、占用、管制性干预的影响,甚至被全部没收财产,致使企业倒闭。因此,许多制造业企业以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注册,因为这被公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他企业则寻求与地方政府结成密切关系,并与之商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注册,即所谓的“红帽子”企业。[3]
我们进一步分析,私营企业主选择戴“红帽子”的博弈。
私营企业戴红帽子,一是可以给企业、家庭与个人戴上政治上的“安全帽”。中国一直是个君权大于私权的国家,从晚清末年的“官督商办”到上个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概莫能外。新中国成立后,私营经济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尤其是上世纪50年代初的公私合营,个体小业主都戴上了资本家的帽子。
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刚刚从公有制无比优越、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思想和语境中走出来,人们对私人企业充满歧视。国家的法律仍然写着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营企业不过是一种补充。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就要办超过7人的私营企业,但公私合营与十年文革的伤疤依然刻骨铭心,私营企业为寻求保护从而戴上“红帽子”。找一顶红帽子戴上,对私人企业来说,这是环境使然,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有专家指出,当时,社会歧视随处可见,尤其在涉及出口许可申请,批准国际出行、获取产品原材料和合格的技术工人等方面,最多高达80种的不同收费名目,给私营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4]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戴元晨指出:“促使红帽子假集体形成的思想基础,在于长期姓“社”姓“资”的争论,使得人们对私营经济心存疑虑或有偏见。在这样的心态和思想驱使下,社会习惯势力不愿看到个体私营经济过快过大地发展,而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偏见和自身认识偏差左右下,也不愿大摇大摆地发展,只得躲躲闪闪换一种“活法”,在夹缝中自导自演自己“小本交易”的角色,于是,私营企业与集体给帽者之间便有了“共同语言”。”[5]
二是可以给企业经济上的“优惠卡”。个体、私营只要戴上红帽子,就有面子、有牌子、有路子(集体铺就的经营路子),不仅可以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的名义,获得生产要素上的好处,享受国有/集体企业的贷款、征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还能利用国有/集体企业“合理避税”、“巧妙躲费”,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额外利润。[6] 北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的正规监管部门)对注册私营企业有443项审批条款。对集体企业的最大税收比率为55%,而私营企业相对应的比率则为86%。[7]
三是可以减轻企业的额外负担。长期以来,个体、私营企业无法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国家各项优惠政策。但戴上“红帽子”,就可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另外,由于当时营商环境恶劣,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满天飞,私营企业戴上国有/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可以逃避或转嫁这些费用,包括规避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不同税负。
(二)给不给的博弈策略
私营企业希望获得地方政府、国有/集体企业的“红帽子”,但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给不给私营企业这顶“红帽子”呢?其实,私营企业寻求戴“红帽子”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给予戴“红帽子”是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是一致的稳定性预期。我们分析一下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得益分析与给予“红帽子”的策略。
作为地方政府,给私营企业戴上“红帽子”,可以为地方政府回避搞“资本主义”的“大帽子”。由于受长期极左影响,政府部门不能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抓起个体、私营企业来总不如抓国有经济、抓城镇集体经济劲那么足,或多或少有怕担风险的想法。从地方政府方面看“假国营”“假集体”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部分,发展越快,效益越好,政绩就越突出。相反,私营经济发展了,人们就越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害怕犯错误挨整。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给出一顶“红帽子”并不需要自己支付“制帽成本”,而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则成了纯而又纯的“小金库”,加上若再能解决几名职工就业分流和工资分流,给帽者更是求之不得。
作为地方政府,给私营企业戴上“红帽子”,改革开放对官员来说,就是GDP导向。不发展经济就不能证明官员自己的执政业绩,给私营企业戴上“红帽子”,既能发展地方经济,又能增加政绩,甚至还可以借此得到一笔资产,自然也是乐意为之。
(三)脱不脱的博弈策略

红帽子”对于民营企业是利弊兼存的双刃剑,由此虽然可以减轻所有制歧视的压力,获得和国营,集体企业同样的待遇,使企业既具有公有企业的外部条件,又具有私人企业的内部机制,能够凭自己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闯荡出一番局面。可是,戴“红帽子”企业却产权模糊的企业。产权模糊的企业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一当政策允许,带帽私营企业自然就有脱帽的诉求。
随着1988年4月12日私营经济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入宪,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们纷纷找到了“婆婆”协商,解除“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此外,1988年国家允许私人企业可以工商登记后,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便陆续出现“红帽子”企业要求变更登记,摘除“红帽子”的脱帽诉求。[8]
(四)如何脱的混改博弈
红帽子企业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环境与改革开放初期这个特色时代的产物,是当时的意识形态、法律制度、政策导向的私营企业一次混改的探索与冒险,是一次产权不明晰的探索与冒险。关于怎样脱帽的策略,首先是从怎样戴帽的路径中寻求对策与博弈,得到稳定性的纳什均衡就是成功的脱帽,得不到稳定性的纳什均衡就是一次失败的脱帽。失败的脱帽,可能使得私营企业灰飞烟灭,也可能是地方政府名誉扫地、地方官员进入牢房,地方经济受伤害。不同的戴帽的路径,产生不同的脱帽策略,我们需要用不同的视角分析之。
经济学的核心是产权明晰下的市场经济。没有产权明晰,就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特别是戴“红帽子”的企业。国务院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也是这个原则。在这个原则下,还必须要考虑中国意识形态的强大力量,政策红利,社会主义国家劳工权益等因素,否则脱帽寸步难移。所以,决定脱帽私营企业博弈方,必须尊重地方政府与挂靠企业博弈方的利益诉求。在脱帽过程中,曾存在两种脱帽倾向。
一种是地方政府或挂靠企业会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确权对策。这显然是以集体、全民为由,把红帽企业统统界定为国有,不考虑私营企业主的个人利益,本将“谁为投资主体,谁拥有企业产权”的原则,改为以工商登记的定性为准,则必然导致脱帽过程中的产权纠纷。可以说,这种确权方法,就是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
另一种是以投资为准,不顾地方政府与挂靠单位的多年关照和扶持,在确权时,全部确认为私营企业个人所有,虽然这种确权争议少,但政府干部和职工投诉比较多,认为是政府官员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袒护私营老板,官商勾结。这种情况则被认为是私权损害公权的做法。
我们以为,脱帽博弈过程中,无法形成纳什均衡的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严格按照后来制定的法条倒查,所有红帽企业的私有化都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这种做法实行后一度导致很多企业被整死,一批企业家跑路外国,放弃在国内创业。二是谁是投资主体,企业就归谁,这种做法从确权方面没有问题,但与带帽企业的创立与发展的现实不符。虽然,私人企业主提供了初期投资,但是地方政府、被挂靠的国家/集体企业也做了不少贡献。包括不可忽视的商誉背书、承担兜底风险等,如果这个因素不考虑进去,一味以初始投资份额论英雄,那么在脱帽过程中就会导致操作的困难,必然走向产权纠纷,对簿公堂。
这两种倾向必然导致博弈双方各自策略没有形成纳什均衡,没有得到稳定性预期。如何才能使脱帽企业与地方政府、挂靠企业之间以何种有效、可行的机制或方式,约束双方、引导双方,最终达到双赢的纳什均衡的局面呢?我们认为有如下的博弈对策:
一是地方政府/挂靠企业与脱帽企业在各自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既要明晰产权,但也不能索取全部产权。一方面,要承认私营企业的投资及投资带来收益形成的产权;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带帽企业的产权是那个特定的环境与时代下形成的,产权包括政策红利形成的产权,是一种政治权力入股的产权;是资本与权力共同形成的产权,是资本与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说不合理,是历史与政治导致的不合理,不是企业确权的不合理。
所以,博弈双方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要以“利益让渡”为原则。私营企业主要认识到当年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优势、品牌效应和行业准入优势对当时弱小私营企业的扶持与帮助,可采用适当让渡当初政策性收益的做法,处理好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关系。深圳大学、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有关学者提出“三七分理论”,即产权分配国家占30%,私营企业主占70%。同时,他们认为还应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一是挂靠的必要性因素。政策的规定,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挂靠,否则不能够设立。二是组织服务因素。挂靠后,被挂靠部门为企业提供了组织服务,如党团关系、户口指标、行业主管、职称评定等。三是展示机会。行政部门基于挂靠关系,主动向上级和同行推荐企业的情况,参与行业的评级活动,使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知名度和更多的发展机遇。四是扩展机会。我国过去的企业管理是以行业管理为主,如果没有挂靠单位的行业支持,就无法通过政审、年审、信贷等正常的审查工作,更无法对外扩展。五是企业发展的资金因素和人才因素。这些是企业发展必须的硬件资源,这些对企业起着关键的作用,特别是私营企业主这种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六是管理水平。企业成立之后,企业主在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自己的管理水平,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用心去做,才使得企业向着健康发展壮大。七是企业的风险承担。企业成立之后,实行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原先的挂靠协议,往往都是企业主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赚了钱,企业要向挂靠部门上交挂靠费;赔了钱,则由企业主自己负责承担。除此之外,挂靠单位在法律上也不承担任何风险。

二、戴脱红帽的混改解读

(一)戴帽就是权力股权化

戴帽企业本质是产权模糊的企业。带帽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既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同时又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严重扭曲。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侵犯,市场经济的交易就不可能扩大与持久,就会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引起社会纷争和冲突。私营企业抢戴“红帽子”,实际就是一种混改,就是私营企业让渡部分股权,是私营企业为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环境与政府与政策的一种博弈,一种策略,一种次优的选择;或者说,政治权力、社会资本、政策优惠作为一种资本转化为企业股权,是一种新的混改形式。
(二)脱帽就是产权明晰化

企业产权界定的基本准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这本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带帽企业产权界定之所以为难,就在于投资主体法人是带红帽子的国有/集体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或者说是投资主体有着冒名顶替。有的是最初实际由个人出资但以挂靠单位名义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有的是最初并无原始投资者而是创办者通过关系借来资金而以挂靠单位兴办企业名义注册经营的企业;有的是企业创办人投入较多资金并且吸收职工集资、借款及挂靠单位提供场地及闲置设备兴办的以集体性质注册经营的企业。这时就会因为投资主体的产权不清而不能于按照“谁投资、谁拥产权”的原则来进行界定。由于种种原因,产权不明晰的状况相当普遍,这既是当时戴上“红帽子”企业的产权不明晰的混改留下的后遗症,也是当前混改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资产,这本是没有争议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戴园晨.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J].南方经济,2005(07);
2.周冰.“红帽子”企业产权现象的理论命题[J].中国流通经济,2005(01);
3.湛中乐.“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与法...——从温州“鹿运事件”出发[J].2006;
4.钱丽娜.政治资本如何影响企业行为[J].商学院,2003(07);
5.田志龙.企业政治资本是什么,如何构建和如何利用[J].清华管理评论,2021(7-8);
6.王思鲁.戴帽容易摘帽难 如何救赎“红帽子”企业?http://www.jylawyer.com/jinyatt/xinwenzhz/20110425/1594.html.
7.吴奉彬,董娅宇.中国第一百万富翁悲歌:“红帽子”企业的宿命[J].商界,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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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戴元晨.中国经济的奇迹——民营经济的崛起[M].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9.甘德安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中国企业家杂志社.老板变局[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1] 王思鲁.戴帽容易摘帽难 如何救赎“红帽子”企业?http://www.jylawyer.com/jinyatt/xinwenzhz/20110425/1594.html.
[2] 倪志伟 欧索菲.自下而上的变革——中国市场化转型[M].闫海峰 尤树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 倪志伟 欧索菲.自下而上的变革——中国市场化转型[M].闫海峰 尤树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8页。
[4] 李欣欣.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私营经济[J].经济研究参考,1994-10-01.
[5] 戴园晨.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J].南方经济,2005(07)。
[6] 戴园晨.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J].南方经济,2005(07)。
[7] 陈涛等.关于加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调查及政策措施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1993(Z4).
[8] 戴园晨.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J].南方经济,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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