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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眸:公私合营 原创 甘德安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马云、马化腾跑国资委咨询混改到底是不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1]可见上个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与当下的国企混改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的,想想两个商界如此成功的企业家都对混改与公私合营存在疑虑,自然我们要探究一番,作为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对当今的民企参与混改一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公私合营的时代背景

新政权建国后的政治架构的博弈双方,执政党是公私合营之“公”,其得益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另一博弈方是是私营企业,是要被消灭的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私方。在这种新政治架构下,公私博弈最后以公方实现预定得益,私方在强大的行政权力支配下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公私合营”是指新中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民族工商业进行的彻底改造。当时政府对民族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当年对私营企业的改造方针是:“依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条件、供产销平衡的可能、干部和资金的准备以及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一批较重要和较大的企业”。[2]当时把这些合营称为“吃苹果”,而中小企业合营是“吃葡萄”,所以,这一规划被看作“先吃苹果,后吃葡萄”。当时把这些合营称为“吃苹果”,而中小企业合营是“吃葡萄”,所以,这一规划被看作“先吃苹果,后吃葡萄”。经过一年时间,全国吃掉的 “苹果”有793家,相当于此前合营总数的3/4[3]
当时主政经济的陈云主张,对私营工商业由利用、限制再进一步转为“改造”,“夹着”私营工商业进一步往前走,即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才是解决经济运行矛盾的可行出路。陈云这时提出的一些新主张,与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时间上、精神实质上都是相互吻合的。[4]

二、公私合营的演化轨迹

公私合营的轨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实施能保持部分产权与管理权的“四马分肥”政策;随后,实施丧失管理权,也丧失股权的其他权利仅保留收益权的“定息赎买”政策;最后,取消“定息赎买”政策,从一个私营企业完全转变为一个国营企业。
(一)从私营企业到“四马分肥”
1956年在《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指出:“我们对于资产阶级,第一是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有偿地而不是无偿,逐步地而不是突然地改变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第二是在改造他们的同时,给予他们以必要的工作安排;第三是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间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而在这个改造事业中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以恰当的政治安排。”[5]
从1950年开始,通过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了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把工商业者获得的利润限制在10%-30%的范围之内。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企业的盈余分配做了规定:企业的经营所得经过提存公积、分派股息后的余额,股东红利及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等酬劳金一般应不少于60%;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工矿企业一般应不少于15%;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金等一般应不少于15%。[6]1956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全年盈余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国家税金约为30%,企业公积金约为10%-30%,职工福利奖金约为5%-15%,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约为25%,称为“四马分肥”。[7]
(二)从“四马分肥”到“定息赎买”
在实施“四马分肥”的政策后,国家随后开始实施“定息赎买”政策。就是私方放弃管理权,放弃股权的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仅仅留有部分收益权。
1955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召开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陈云作《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报告。陈云指出:定息就是保持私股在一定时期内的定额利润,而企业可以基本上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来经营管理。实行定息之后,“资本家得到了好处,我们得到了更大的好处。资本家暂时保存了他的资产价值,这个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他的,但是不能变卖,只能拿到定额利息。工厂企业管理的实际权力转到了国家手里。资方人员参加一部分管理,这是一种什么管理呢?他仅是和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一样,不能像从前那样以资本家的身份来管理工厂了。由于生产关系的这种变革,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全部可以采用”。[8]定息从1956年1月1日起计,原定到1962年止息,后延长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1965年,利息有所降低。[9]
其实,定息赎买政策是为私人资本的消亡设计了一个“退出通道”,它意味着产权改造的实质完成。据社科院经济所的资料显示,全国拿定息的在职私营业主为71万人,吃息代理人为10万人,这81万人就是残存的资本家阶层。[10]
1963年中央又宣布,从1963年起,定息延长3年,到1965年止。实际上,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定息共支付10年,总计为12亿元,全行业合营前“四马分肥”阶段为13亿元利润,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保留私方人员高薪累计为815亿元,资本家共获得赎金3215亿元,差不多与他们原有的资产持平。
(三)从“定息赎买”到国营企业
1956年初,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席卷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规定:原私营企业家不再参加企业的盈余分配,而是按其拥有的股额由国家付给年息,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给。[11]
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实行定息之后,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已经全部转归国家使用和管理,他们除了领取固定的利息之外,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总之,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制度“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这种公私合营企业,实质上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共中央于9月24日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在上海,全市“公私合营”的招牌全被取消,红卫兵们贴出大字报勒令取消定息。这样,历时10年的定息制度最终取消,公私合营企业也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12]

三、公私合营的混改解读

(一)公私合营的公司治理结构

从混改的核心是产权与治理结构的重组。公私合营的核心是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私营企业在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企业股权从私有单一股权转变成“公方”与“私方”两个股东,政府与私营企业家共同占有企业,所以,严格来说,不是“公私合营”,而是“公私合有”,公方没有投资,但形成公私共有。
1953年,毛泽东决心要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提前发动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1955年11月“对资改造”正式启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的强势,令私营企业主别无选择,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底实现。这一年,民族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13]
从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的视角看,上个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存在侵犯私人财产的问题。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从“四马分肥”到“定息赎买”的关于定息的性质也曾有过讨论。当时的经济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定息是剩余价值,一种认为是剥削而不是剩余价值。民建、工商联副主委章乃器认为,“定息不是剥削而是不劳而获的收入。”但毛泽东坚持定息是剥削,李、章的主张成了“右派言论”。[14]
(二)公私合营的管理权转移
不论是公私合营还是现在的混改,其法理基础是按股权说话,财产权决定人事权,领导权是按股份多少来决定的,现在的混改就是如此。但当时的公私合营则是直接由公方代表担任领导,私方开始丧失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按刘岸冰在说法,公私合营后,企业在各方面均建立了一套不同于私营经济时期的企业制度[15]公私合营后的私方人员有职无权,其管理经验不被重视,政治上沦为“改造对象”。当时资本够2000元即划为资本家,95%的人领取的定息月均只有几元钱。很多人宁愿放弃定息,以摘下尴尬的“剥削”帽子。[16]
(三)混改与公私合营相同点与不同点
虽然,我们把当前的混改称为上个世纪50年代的“新公私合营”,把上个世纪的公私合营称为“老混改”,虽然,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但从底层逻辑看,公私合营是改造私营企业、培植公有企业,最终消灭私营企业;而混改则是改造国有企业扶植民营企业最终完成竞争领域国有资产的退出;这是两种方向截然相反的“公私合营”。不难预见,在新的混合经济形式中,将很少出现民营资产退出的现象,逐步退出的必然是国有资产。
但他们也有许多相同点,本质上都是股权改革,都是治理结构的改革。但非常不同的是:混改或“新公私合营”是承认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处于平等的地位的,这个也是有法律与政策保护的。
比如,2020年颁布的,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基本准入资格和民商事行为规范,其物权制度为保护和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有明确表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并将非公有制经济放到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地位。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物权法》第4条对私人物权保护作出的规定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279条将此修订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前后对照,仅增加了“平等”两个字。而恰恰是这“平等”两字就是对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法律确认,意味着政府将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一定程度上能增强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
可以说,混改与老“公私合营”的根本区别在于:上世纪年代的“公私合营”,目的是改造私营企业、培植公有企业,最终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化;而混改则是改造国有企业,扶植民营企业,最终完成竞争领域国有资产的退出。这是两种方向截然相反的“公私合营”。在新的混合经济形式中,将很少出现民营资产退出的现象,逐步退出的必然是国有资产。正因为如此,混改在具体操作上也采取新的形式,即市场化运作模式。不再由政府主导,搞“拉郎配”“乱点鸳鸯谱”,必须由企业主导,从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出发、从优势互补的结构性需要出发,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如果混改涉及到政府的职能部门,则是通过改善营商环境,为混改这种国有民有资本运作开绿灯、以提供优质服务,并且在政策导向上鼓励这种混合经济模式。
但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说的好并不等于做的到。在当前强势的国资主导的混改下,混改过程中,是否能保证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能进行平等的股权优化,还是一个要拭目以待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把混改称为“新公私合营”,把现在的混改称为“旧混改”的原因。

四、如何评价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之后,开启了完全的计划经济时代,这一体制的潜力与优越性发挥到了极致,其存在的矛盾和缺陷也被发挥到了极点。据薄一波回忆,此前私营企业缴纳重税及摊派公债后的盈利率约为10%。这种还本付息的赎买方式,略似当今之封闭式保本基金,但息率不仅低于盈利率,甚至低于存款利率。有高级干部欣喜地说:“国家发了一笔洋财”。这一斫伤经济元气的做法彻底消解了中国经济发展动力,使得中国在二十世纪的经济竞争处于劣势,最后经济到了“崩溃边沿”。[17]
正是因为有不可回避的弊端的存在,才有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实行的改革开放,私营企业重新出现在社会大舞台上。[18]
对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运动,怎样评价都会撕裂,不如借助邓小平请五老吃火锅一事作为评判标准比较好。我以为,邓小平请五老吃火锅体现如下一些意义:
一是抚平工商业界在特殊十年和之前社会经济体系下的心伤在之前经济体系下,工商业界是不受重视的,特殊十年期间,更是惨遭迫害。这就让很多工商业界的人寒了心,对行业前景丧失了信心。而一顿火锅宴,则是代表国家对工商业界的邀请与认可,吃了这顿火锅,就不要再畏首畏尾,心有余悸,展开手脚去唱一台大戏。
二是给工商业界的从业人士摘帽子正名。之前工商业界的人士被冠以资本家的帽子,成为过街老鼠,这顿火锅宴结束后,这个资本家的帽子便一去不复返了,没了帽子,就可以放心的施展才华,助中国经济腾飞一臂之力。
著名财经记者吴晓波在《历代变革得失》一书中指出:“在中国经济历史上,私人企业在1956年的集体消亡是独一无二的事件,这意味着四大利益集团中的有产阶层像毫无作用的盲肠一样被整体切除。在百年现代化历程中,则是最彻底的‘国进民退’”。[19]
参考文献:
[1] 吴刚梁.马云、马化腾跑国资委引猜疑,混改到底是不是公私合营?[N].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1168988461714118&wfr=spider&for=pc.
[2] 转引自张忠民.1953年上海十四家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研究[J].社会科学 2013(12).
[3] 张转引自张忠民.1953年上海十四家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研究 社会科学 2013(12).
[4] 赵士刚.陈云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J].上海党史研究,2000年增刊,第60—62页。
[5] 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6] 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7] 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8] 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9] 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0] 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1] 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12] 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13] 信力建.“公私合营”彻底消解了经济发展动力[N].https://xinlijian.blogchina.com/2146717.html.
[14] 章立凡.“公私合营”的法律后遗症[J].财经,2009(08)。
[15] 刘岸冰.公私合营后中国企业制度的历史性转折——上海工业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与经营[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03)
[16] 章立凡.“公私合营”的法律后遗症[J].财经,2009(08)。
[17] 转引自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18] 刘岸冰.公私合营后中国企业制度的历史性转折——上海工业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与经营[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03)
[19] 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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