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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不责众--罚不责大众还是不责小众? 甘德安 北京德成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罚不责众成语出自于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四回:“况罚不责众,如果主意都不承旨,谅那世主亦难遽将群芳尽废。”罚不责众,本义是指法律规定对个别人违法容易追查,若违法的人比较多,就难以追查,甚至只能放任自流。

 

罚不责众,责的是大众还是小众? 我们知道,罚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即所谓众怒难犯;但听之任之,又失去法律的权威性。于是,执法者采取一种妥协方法,叫做“罚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所以,罚不责众是不责大众责小众。

 

罚不责众为什么不责大众?罚不责众这个成语也暗含这个一个立法原则,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则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责所立之法需要修改。可以说,罚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罚不责众,如果从法律制订的角度说,法制国家是永远不会出现责众之法律,而且法律如果对一项群体性,普遍性的内容进行惩罚,说明法律本身就有问题,也就是说,责众之法是不符合法律建立的目的的,其实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说法。

 

为什么法律制定后,在执行中会出现罚不责大众的潜规则?这是因为法的制定要罚的是小众,而不是大众。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大众利益向违背,这个法律可以休矣。法律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离开国情、离开多数人的意愿“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违法境地,这样的法不会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应当成为立法的一个原则。立法时就应充分考虑“罚不责众”,只有考虑了罚责的是小众,才会增大执法的力度,众人违法的现象就会减少。比如,文革”期间,有些地方制定“土政策”,硬性规定到25—26岁才准予登记结婚,相当多的农民接受不了,许多人索性自行结婚、不去登记了。后来人民公社领导强令登记,结果不少人抱着孩子来登记,法不责众,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了。

 

罚不责众是从法律制定的原则说的,是对的,对群体事件,罚不责众是一种手段与技巧也是对的。但当法律通过后,真的罚不责众吗?似乎是否定的。虽然执法有弹性,但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务本身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现象者,法律不管你是在人多时候出手还是人少时候出手,都会根据事实同样处理;其二,即或是无法质证之时,群体抗法的组织者、教唆者,也要承担煽动暴力抗法实施罪的责任。

 

为什么会有罚不责大众的潜规则?这于因为众(群众)的从众心理有关。从众心理导致无众,从众导致大众无独立人格。根据大众心理学的理论认为,聚集的大众的冲动、易变和急躁,并且大众群集时不会深思熟虑,易受暗示和轻信,容易把头脑中产生的幻觉当做现实,它们的感情总是走极端,容易偏执、专横和保守;往往会产生“追随多数人没有错”的心理,甚至在根本信念上改变原来的观点,放弃原有的意见,最终产生了从众的行为,因此也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比如,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中,很多网民就是在它的支配下表现为对凡事“人云亦云”、“随大流”,“大家都这么认为,我也就这么认为”,“大家都这么做,我也就跟着这么做”,以寻求一种集体认同的安全感。

 

    为什么中国人从众心理那么严重?主要原因是中国几千年是农业立国,中国人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的生存方式决定了农民的从众心理。什么时候播种,什么时候收割都是按照农历24气节进行的,不能说别人都按时种地了你不种地,别人收割时你不收割,那你就没有收成,没有饭吃,从众是中国传统农民的本质。

 

    此外,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上从长期小农经济发展过来的国家,整个的民族性就有追求稳定,安土重迁的习惯。种地,作为自给自足的经济方式,可以说需要冒的风险是最低的。当然其安全系数最高。只有是失去土地、战乱、人口超过土地能养活的压力,一般是不离开土地一步的,所以,几千年来,我们的祖祖辈辈都是从众,就是种田。

 

至于哪些特立独行的农民造反者、革命家都是因为自己的抱负于从事农业的得益不符,值得铤而走险,反皇帝了。包括陈胜、吴广、朱元璋、李自成等等。而日本为什么国民中,较多的存在特立独行的浪子。主要是日本国家的资源与国家的制度。一是日本国土窄狭,资源短缺;二是家庭财产实行长子制,次子只能作为浪子,寻求新的资源,就特立独行,不肯从众了。当然,新中国成立后,城里人从众行为也是非常严重的,这主要与城里人一般在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与政府公务员,他们吃惯了大锅饭,自然就变懒散了,自然就从众了。罚不责众的好处就是不会使官民对抗升级,坏处就是加剧了民间的从众的心理,平时一盘散沙,无人热心公共事务,有事则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民间骚动就成了社会运动的一种主要方式。

 

德国学者诺伊曼提出的沉默的螺旋概念基本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

 

    罚不责众,但理可责众。这个理是道理的理,这个责是指责,而不是罚责。大体上可以这样说,法律重理性,而道理偏向感性;法律严谨、稳定,道理易变、波动;法律体现于制度中,而道理寓于感性诉求;法律具有刚性,而道理具有柔性特征。法律作为引向秩序的规范,在于打理社会人的日常杂事、政治和经济生活,乃是人创造和实践的制度,人是法律的考虑起点,即为人,则必然牵涉个人和社会感情、道理,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必然是法与理的融合与贯通。法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应尊重常识、常理与常情,法律不得违背基本的人情之常,更是法意贯通于人心,所以,罚不责众。但道理则是人类社会对个体道德、社会规律的基本要求,每位社会公民必须服从这个道理与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从这个角度说,理可责众的,而且是责大众,当然,责的指责,而不是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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