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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东丨求索: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原创 杨卫东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0-09-13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第二章 冲破产权禁区

第七节 求索: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以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目标的政党。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时,毛泽东同志说,中国人找到马克思主义,是经过俄国人介绍的。在十月革命以前,中国人不但不知道列宁、斯大林,也不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马克思列宁主义。[1]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出现了很多流派,从组织形式看有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他们都是马克思主义组织,但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不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经过俄国人介绍的,列宁、斯大林是第三国际的倡导者和领导人,这个历史注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烙下了深深的苏联印记。

列宁是马克思主义的信徒,但是,并没有完全按照共产主义的理论去实践,如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

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革命。[2]而列宁在《论欧洲联邦口号》中则认为社会主义可能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取得胜利。列宁也完全没有理会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只能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的论述,而在资本主义不发达的社会创建了社会主义。但他借用了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设想的部分观点,如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商品经济。同时发明了社会主义思想中计划经济的观点,并将这些思想写进了俄共(布)党纲草案:坚持不懈地把已经开始并已在主要方面基本上完成的对资产阶级的剥夺,把变生产资料和流通手段为苏维埃共和国的财产即全体劳动者的公共财产的工作继续下去并进行到底。……在分配方面,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俄共将力求尽量迅速地实行最激进的措施,为消灭货币做好准备,首先是以存折、支票和短期领物证等等来代替货币,规定货币必须存入银行等等。[3]当然,这一套理论在实践中遭到失败后,列宁实行了退却,开始推行新经济政策。但列宁死后斯大林全面继承和发展了这套理论。他一方面大力发展国有制的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同时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他一直致力于推进全面的国有化,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文中提出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联共(布)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则宣布:现在,苏联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最后建成共产主义社会。[4]

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是一脉相承的。从延安整风开始,毛泽东提出了《改造我们的学习》,从那时起,斯大林的《联共党史》为中心学习材料。毛泽东说, 《联共党史》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在全世界还只有这一个完全的典型[5]

另外,苏联经典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也是斯大林主义的产物,它把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定义为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经济特征。认为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有优势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紧步苏联之后的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共同纲领》宣布:“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之后,中国的经济的国有化和集体化成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主要任务。

粉碎“四人帮”之后,怎样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开展对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探索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此以前,从1956年至1978年,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几近绝迹,因为当时风行的社会主义原则,不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它是属于被消灭的对象。私营经济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的恢复面临极大的困难,全国城镇待业人员达2000余万,单一公有制经济难以承受;农村经济自1958年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后,农村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农民毫无自主权和积极性,加之自然灾害频繁,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1978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在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从资本主义的尾巴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对文化大革命极左理论的纠偏,但这一表述仅限制在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范围,仍然不能解放农民的生产力。一种不可抑制的自下而上的自发探索来自偏远的农村。19769月四川省蓬溪县群利公社九龙坡村将部分边远的土地作为“试验田”实行家庭承包。197812月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秘密协议,决定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包产到户。尽管它一直得不到官方的认可,但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小岗村包产到户的第一年,粮食产量由原来的3万多斤猛增到12万斤,自农业合作化以来,第一次向国家交了公粮,还了贷款。它像春潮席卷农村大地,据有关部门统计,1980年末,全国坚持人民公社的地方,产量不增不减;实行包产到组的地方,增产10%20%;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增产30%50%[6]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小平同志表态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7]从此,争论逐步平息。1981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农村工作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认为它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性质。于是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全国迅速发展。

与此同时,城镇中的待业人员由于知识青年的大量返城难以得到有效安置,不得不自谋出路。为了广泛地开辟劳动就业渠道,1979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的方针。这是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第一个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文件。9月叶剑英在国庆30年讲话中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体制的附属和补充。”1981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1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进一步阐述了支持和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决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取积极扶持的方针,决定在论及解决就业问题时说今后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只有这样,才能搞活整个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涉及雇工问题,雇工又与敏感的剥削相连。决定审慎的提出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为了给他们正名,决定明确指出: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决定对个体劳动者的政治定位和对雇工问题的突破在理论上超越了以往的中央文献。1982年,十二大报告向全党宣布: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根据十二大精神,同年12月,我国宪法重新认可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宪法总纲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个体经济作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国家宪法里得到了确认。

但是这些文件、讲话、决定都只是限于个体经济,事实上,许多个体户在发展中规模在不断壮大,人数远远超过规定的上限,已经发展成为私营企业。此事引发了很长时间的争论,因为,新中国建立以来,消灭私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私有经济的恢复引起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没有私有经济是不可能的。19871月中央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取消了以往对雇工数量的限制。对私营企业正式认可是党的十三大报告。该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同时要求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88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外,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由此,私营经济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地位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1978年到1988年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探索的第一阶段,探索的重点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经济的作用与地位。在这个阶段中,首先在理论上破除了社会主义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观念,承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理性;其次,在法律环境的建设上,对非公经济开始逐步认可。1982年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再次修改,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其三,从政治上,对非公经济的限制不断放宽。从范围上看,最初只限于自留地、家庭副业、集贸市场,后来不断扩展到所有个体经济乃至大规模的私营经济。从作用与地位上看,开始将它定位于社会主义体制的附属和补充,接着加上修饰词,为必要补充,后来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三大虽然在提法上没有变化,但它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立论之基,对非公经济的论述有了质的升华。

1992年小平南巡之后,中国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探索进入第二阶段。1992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十四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由此,个体和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由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为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党对社会主义时期非公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1997年。是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概念,报告强调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大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将十五大的这些新精神纳入宪法内,这就不仅在理论和政策上,而且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把非公经济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搬进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

从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论,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权宜的,附属的地位上升为长期的,重要的地位,从国家的政策层面到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一次重大飞跃。

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报告强调,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报告明确界定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3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十六大精神,2005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民间简称为非公经济36“36”“是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部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其发布实施是中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一项突破。[8]该文件为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扫清障碍。

在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路线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都一再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除了对私营经济的支持与鼓励外,还表现在对国有企业及其相关的理论创新。1984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从理论上突破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模式,为放权让利、企业承包开辟了道路。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区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为了回避敏感话题,政治报告将企业财产所有制形式说成组织形式。它是中央鼓励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试点的第一个官方意见。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国有小型企业,有些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国企可以出租或出售,正式突破了国有产权改革的禁区。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则提出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多元化为前提的。最直接、最明白无误地提出产权改革的是十五大。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国企改革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思路,要求“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推荐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十五届四中全会把产权改革推到了最高潮,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经济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十六大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强调:“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9]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思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七大则提出从多方面保证两种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经济上的“平等竞争”,政策上的“公平准入”。[10]十八大更将非公经济提到了新的高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1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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