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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东: 武汉“三权重构”的改革 原创 杨卫东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0-09-06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第二章  冲破产权禁区

第六节 武汉“三权重构”的改革

几乎与长沙的两个置换改制同时,武汉也兴起了大规模的国企改革。由于武汉是中国有名的工商重镇之一,涉及面很广,在某种程度上看,它更像一场区域性的群众运动。笔者有幸参与了这场运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有趣的是,武汉当时不知晓长沙的改制经验,却选择了相似的路径。
武汉改革的名声没有长沙大的原因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比较谨慎,沿袭着改革中的“只做不说”的传统,悄悄改革,不让宣传。武汉市的改革文件是2000525日发布的,为了慎重起见,文件既没有用市委的名义,也没有用市政府的名义,而是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布的(武政办 [2000]102  ) ,而且也没有泛指国有企业,而是以《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名称,(简称102号文件)专指中小企业改革,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了留后手,一旦改革政策被质疑,有回旋的余地。
102号文件内容丰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改制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二是改制形式一共七种:
(一)整体出售。其中,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二)分拆出售。对难以整体改制或整体出售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企业以外自然人购买。(三)先租后售。可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企业以外自然人或内部职工集体、企业经营者先出租后出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租赁的国有资产实施买断行为的,其已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买金额。也可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新企业对老企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根据资产占用的实际情况向老企业交纳资产使用费,并由新企业对老企业进行托管逐步过渡到买断老企业国有产权。(四)职工持股。企业可推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由企业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共同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股)权。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层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职工自愿购股。(五)股份制。对资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的中型国有企业(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国有企业),可按照国有不控股和产权多元化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六)解散。对产品无市场、长期扭亏无望处于停产或基本停产状态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解散。(七)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长期停产、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这些思路与长沙的改制有较大的不同,职工持股不是唯一的形式,而是不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改制方案,同时,企业经营者控股,只有在企业职工愿意内部收购,并且经营者得到职工拥护的情况下,才受到鼓励。
三是对改制企业账款须经有资信资格的中介机构认定。3 年以上的应收帐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确实无法收回但又证据不全的可按帐面值的30%计价;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未取得法律文书的,按帐面值的60%计价。
这样处理企业的呆死坏账虽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财会制度,但与财会制度原则是一致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市场经济初期,企业的契约精神不强,对市场的风险防范也没有经验,大部分企业都有一定的呆账、坏账、死账,针对不同情况对它们进行核销有利于国企改革。当然,它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坏账证据或法律文书不好找到。
四是企业产权转上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交易行为,允许实施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企改革中的国有产权交易须进入产权市场,这样的规定或许是全国改革中最早提出的。这也与武汉是在全国最早建立健全产权市场有很大关系。
五是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免交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致词工本费、办理相应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中涉及的契税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安排用于企业改制费用的补贴。同时,改制企业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六是企业资产整体出售或股权整体转让。凡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3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3年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出售价格的30%。在此基础上首期付款每多付出10%的部分,给予3%的优惠。
为了促进改制的顺利推进,对出售企业资产时给予一定优惠是必要的,当时整体国企效益低下,产权交易是一个买方市场。同时,这样的优惠与长沙相比是适度的,政策只对一次性付款优惠,而且最高额是30%
七是要求所有改制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一)   在改制企业中,198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正式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原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为:用人单位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补偿金用三种支付:1、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2、继续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其生活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托管协议到期后则自动解除托管,同时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3、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定协议,分期支付。
(二)   在改制企业中,198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费。改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职工可将应获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个人购买本企业股份的认股资金。
这些补偿政策和补偿方式也是与长沙略有不同的。武汉没有将企业集体资产的部分按一定标准量化分配给职工,而是拿出国有资产对解除身份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是属于赎买国有身份。
八是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本企业国有产(股)权。凡职工认购本企业股份超出经济补助偿金以外的个人出资部分,可按置换价优惠30%。同时,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层,因购买资金不足,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后,可将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或企业有效负债,转为个人负债,通过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取得控股地位。
九是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困难企业的改制。如可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营运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可用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来抵扣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可将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售房金额20%的房屋维修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冲抵企业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可将企业租用的房地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70%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资产和优先用于安置职工,30%支付给房地部门作为补偿。
文件还有一些在财税上的支持政策,但总的看,都是一些理论上企业所欠的账款,并无实质意义。102号文为了加快改革进程,同时附上了《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基本程序》,规定了拟定方案的程序;资产评估的程序;签订协议、履行审批手续及缴纳认购资金和验资的程序;改制后申办设立(变更)新企业的程序以及企业注册登记后须办理的其他手续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改制企业只需按此办理即可。
武汉为什么会出台102号文件?首先它是按照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在“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方面作的探索;其次,也是为经济形势所逼,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当年武汉国企普遍处于萧条、低迷的情景之中,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高达90%以上,而区属国企情况更惨,如武汉市硚口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前全部企业资产状况的企业账面数、纳入改制审计账面值、纳入改制评估值建表1、表2、和表3[1] 
1:资产状况(企业账面数)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总资产负债率
164154
160892
3262
98.01%

 
2:纳入改制资产状况(审计账面值)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权益
总资产负债率
166174
160438
5736
96.55%

 
3:纳入改制资产状况(评估值)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总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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