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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的提出 原创 杨卫东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0-06-07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编者按:文为杨卫东教授《三次浪潮——国企改革解析与设计》书稿的第一章“从国营到国有”的第四节内容。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农村、城市同时展开的,所不同的是农村以自发为主,并很快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则是中央与地方的互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自主权逐步放开。虽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城市经济体制中严重妨碍生产力发展的种种弊端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1]

1981年中央开始探索对城市的综合经济改革。为了稳妥起见,首先在中小城市试点,选择的第一个城市是湖北的沙市,第二年3月又选择了江苏的常州。虽然这两个城市作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毕竟规模太小,影响不大。许多学者和大城市的管理者都希望开展大城市的试点。1981年12月,由大连市计委经济研究所和辽宁财经学院经济研究所倡议,并经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长春、哈尔滨、兰州、西安、武汉、重庆、广州、无锡、青岛、大连等15个城市协商,在大连召开了首届全国中心城市会议,会议得到中国社科院马洪的支持。“这个会议把中心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来了。当时大家思想十分活跃,百花齐放,最后会议梳理城市的问题和改革开放的思路,形成了全国中心城市会议的记录,并且写了报告给中央。[2]

1983年3月重庆成为全国第一个综合改革试点大型城市,1984年9月以后武汉、沈阳、大连等城市也成为以计划单列为主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什么要搞计划单列?武汉大学伍新木教授用一个故事作了解释:“我记得是在洪山广场的转盘旁边有个科技大厦,吴官正市长参加一个相当于招商引资的座谈会,与一个外商会谈。翻译是省里一位二十来岁的女工作人员。当时我在场,具体谈什么议题我已经忘了,但是吴官正市长的牢骚话,给我的印象太深刻了。会谈快散会时,那个女翻译用英语跟这位老外讲,这种事你跟武汉市的市长谈一点用都没有。你知道在那个年代为什么没有用吗?武汉的大事小事都管不了,都要通过省里的某一个科室一级一级往上报批,省厅的任何一个科室都可以管死你。所以她讲的是事实,是实话,而且是用英语讲的,但她万万没有想到吴官正市长清华毕业的,懂英语。吴官正市长听了之后把怒火按下来,事后当着我们发牢骚,说你看看,你看看武汉市,一个小黄毛丫头都说跟我们谈一点用都没有。你看武汉计划单列是多么多么的必要,所以我在陪陈明省长参加武汉市若干个座谈会的时候,其实他们都集中地反映一个问题,就是武汉市所有的权限都没有,都被省水果湖(注:省委省政府所在地)的机构管死了、掐死了,都是集中反映这个问题。这个印象就太深太深了。所以那时候我们是极力主张武汉市计划单列”[3]。时任武汉市计委副主任张孟林则用更多的数据来说明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对武汉经济发展的束缚:

“1.工业企业领导多头,管理分散。第三次计划单列前,全市工业分属中央、省、市三级管理,其中177户中央、省属企业职工人数占全市的31%,总产值占全市的32%,固定资产原值占77%,而市无权过问这些企业的生产建设。由于领导多头,管理分散,自成系统,互不通气,因而“大而全”、“小而全”盛行,重复布点、盲目生产的情况相当严重。以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为例,全市共有1181个厂(点),分属50多个系统和部门,锻造能力利用率平均只有30%左右。其中锻造行业204家企业中,只有2家专业企业;热处理行业244家企业中,仅有1家专业企业。

2.流通渠道阻塞,产需脱节。计划经济条件下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组织物资供应,导致流通渠道单一、供应环节增多、产需之间脱节等现象。在武汉市区内,省设二级站,市设三级站,同时又承担部分二级批发业务,对地方工业产品实行交叉收购,经常发生矛盾。有的年份,省商业部门将其收购武汉地产品的2/5又调拨返销给本市,徒然增加转手环节和流通费用。

3.市里掌握财力太少,难以发展各项事业。1980年以后至第三次计划单列前,省财政对武汉市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初步改变了统收统支状况,但市里机动财力很少,财政年年亏空。1980一1982年3年中,武汉市平均每年财政收入14.20亿元,约占全省财政收人的40%左右;每年财政支出3.06亿元,仅占全省财政支出的10%左右;每年上缴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78.7%,而市财政预算年年不能平衡,3年里有数千万元的超支差额挂在账上不能解决。1983年,省财政对我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按此计算,一年的财力只有5000余万元,主要用于维持一再紧缩的行政、事业正常经费,即通常所说的“只够吃饭”。要靠千方百计地节约开支挤出财力,才能搞点建设。我们计委从领导到有关处室,由于手中缺钱,确实“难为无米之炊”,尽管反复平衡调剂,也难以适应各方需求。

4.基本建设停滞不前,管理权限束缚发展。文化大革命后,由于长期投入不足,我市技术设备落后老化,城市建设困难重重。从基建管理权限来看,武汉市当时只能审批3万元(后来提高为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因此人们说,武汉市只有批准建设一个厕所的权限。许多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要求计委审批,我们也无能为力。

在资金筹措上,每年地方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一直仅约2000万元左右,企业自筹资金也大体只有1500万元左右。城市建设资金更是可怜,仅靠“城市三项费用”收入约1800万元,其中常年维修、小型单项、基本建设各安排1/3。当时人们戏称武汉为“光灰”(谐音“光辉”的贬义)城市,晴天尘土飞扬、雨天一片泥泞。沥青、水泥路面极少,除几条主干道外,多是低级和次高级的碎石路、灌油路。供水能力严重不足,1972年大水荒时居民只能从消防水门、江河湖泊取水饮用。[4]

实行计划单列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目的是要探索大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子,充分发挥大城市的经济中心作用。这项改革除了授予城市省级管理权限外,还将一大批在城市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下放城市管理。

在开展了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1984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以城市为重点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认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5]“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6]

改革伊始,中国把国企放在改革的中心环节,主要基于以下三大原因:第一,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公有制。而列宁、斯大林则把公有制理解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认为前者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后者为低级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模式主要是学习苏联的,国企一直被称为社会主义基础,所以改革初期的理论逻辑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发展与搞活国企。党的十二大报告曾明确的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条件。”第二,基于我国当时的经济结构情况,城市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当时仅城市工业企业提供的税收和利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7]第三,基于经济理论界的呼吁。早在1979年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蒋一苇就提出了“企业本位论”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企业应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同时,它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主要表现在对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应有主动的增减权和选择权;另外,企业应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与企业职工应共负盈亏。他认为,国家与企业应相对分离,用经济的办法而不是行政的办法管理企业。[8]蒋一苇的观点得到许多同行的赞同,并给予了不断完善,《决定》吸取了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9]

如何增强企业活力?《决定》从理论上阐述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必要性,谨慎地提出了“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观点,为企业多种形式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段时期标志性的改革有两项,一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一步放权让利,规定明确了企业的十项权力: (1)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2)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企业有权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和库存积压的产品。(3)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百分之二十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4)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直达供应,直接结算。(5)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自行支配使用。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从1985年起,企业留用70%;其余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6)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7)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8)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不保留干部待遇。(9)在工资奖金方面。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10)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这些规定大大超过了以前的出台的政策幅度,但赋予的权力都是有保留的,企业并没有取得真正独立的地位。
    二是198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间隔)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决定全面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

扩大企业自主权虽然大大调动了企业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企业留成利润和职工奖金飞快增长,而国家财政没有同步增长,“这导致了国家财政在1979年到1980年出现了约300亿的财政赤字,这在当时是一个十分巨大的赤字[10]”因此,1981年国务院推行了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要求企业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要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造成产需脱节。要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同时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首先保证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逐年有所增长。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每年增长的利润,国家所得比例要高于企业。这种方式对国家财政有较大帮助,但对企业而言,上缴利润越多的企业,留利越少,影响了企业积极性。

这两项《规定》都赋予了企业更多的权限,以便实现两权的分离。但是,这些权力没有用一种制度来确保它的落实,它是一种灵活多变的,上级会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不断调整。为了保证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于是企业承包开始登上经济体制改革的舞台。

 


[1]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12月,345页。

[2]《武汉改革开放口述史》(一)155页,武汉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3]《武汉改革开放口述史》(一)155页,武汉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4]张孟林:《武汉市计划单列回顾》,见《武汉文史资料》2007年2期

[5]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

[6]同上。

[7]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

[8]蒋一苇:“企业本位论”刍议——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性质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经济管理》1979-06-30

[9]同上。

[10]张文魁  袁东明《中国经济改革30年·国有企业卷》24页,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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