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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权属与农村发展研讨 原创 赵宪尧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3-07-29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摘要   本文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农村农业土地所有制管理和农村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在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后推进农业生产土地承包使用权永久拥有制和农民个体对农村宅基地有资格永久拥有制度是适时的,可持续发展的,利国利民的,长治久安的。


关键词:农村  土地 所有制  使用权  发展

农村土地指农村地域范围内地表及其上一定高度其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空间。当前,我国政府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村地域范围内的土地空间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生产用地空间、建设用地空间和生态用地空间。目前,农村生产用地的使用权大多承包给了村民个人。也就是说,农村生产用地只有村民才有承包权,承包什么呢?承包使用权;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只有村民有资格得到。有资格得到什么呢?有资格得到使用权。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即是集体所有制,也称公有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即是个人所有制,也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应称为公有私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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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执行的政策是“耕者有其田”,“土地还家”,将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而将使用权平均分给村庄里的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则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缴纳农业税“交公粮”。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制度可称为国有私用制。这种国有私用土地所有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稳定发展,国家和个体农户双双有了稳定的收益。但是这种国有私用土地制度的个体小农生产经营方式的生产效率在生产工具改进后显然落后于土地适当集中规模经营管理制度。
土地集中规模化集体经营管理不但可以集中力量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使用质量,抵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生产力,而且可以帮助劳力弱,农具少的弱势农户走上共同富裕道路。我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推行组织农村互助组,合作社(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执行农村生产土地国有公(共)用制。农业产品由农民平均分配,同时向国家缴纳土地税。
这种国有公(共)用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以其一大二公的特点,组织农民集体生产,平均分配的管理模式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推动了农村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农村普遍成立了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这种大集体生产经营模式。人民公社后期,土地所有制提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有的土地所有权如果归属于大队(相当于行政村)或小队(相当于自然村)而不是归属于公社(相当于乡镇)或国营农场,则土地所有制归于公有公(共)用制。如果土地所有制属于人民公社或者国营农场(林场,渔场,养殖场),则土地所有制归于国有公(共)用。土地使用权公(共)用便于组织大生产,集体生产,对发展生产力起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农业大生产,集体经营管理需要一线劳动者和二线管理者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素质。土地集中规模越大,对农民,干部的觉悟,素质和能力水平要求越高。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农业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僵化,人们的思想觉悟和管理水平开始越来越不适应。农业生产出现官僚主义,浮夸风,导致农业生产受到越来越大的损害。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普遍推广农村农业生产包产到户的土地使用制度(1)。又将农业土地的使用权平均分配给了农民,再一次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这时,我国土地所有制普遍属于国有私用制,或公有私用制。随着生产工具的发展,农业机械以各种形式得到了广泛推广,农业生产在有限的土地资源形势下,农业所需劳动力大规模压缩。而国家第二、第三产业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迅猛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农村农业走向集约化,现代化势在必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运行三四十年的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包产到户的土地使用制度(1)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需求。明确,理顺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农村土地使用权私用的小规模小农经济生产模式(无论是国有私用或公有私用)破坏了农业大规模生产时期的统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产工具,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遇到了瓶颈。生产工具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的增加,使得农业大量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土地适当集中,发展农业大规模生产,机械化生产,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势在必行。于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便是大势所趋。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转让在现有公有私用的土地所有权管理模式下有诸多不适应性。例如流转不规范,流转价值低,撂荒现象严重,使用权不稳定,国家农田财政补贴不合理等也都需要得到解决,才能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富裕农民富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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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了土地所有制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农民长期甚至永久所有,并且可以买卖转让,让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具有固定财产的属性,可以按市场价买卖、赠送、遗产、租借、流转。目前这种农村生产土地所有权国有(如在国营农场)或者归公有(普遍在农村),使用权私用的国有私用或共有私用土地制度,在我国还有一个特点从土地所有权拥有者那里取得使用权的农民个体并不需要向国家或公家(村集体)缴纳土地租金,公粮,公积金。这在世界和我国历史上都是没有的,但确是利于农民,广受欢迎的。但是,由于农民个体从土地所有权者(国营农场或村集体)那里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时间约定的,使得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稳定特性。使用权的不稳定制约了土地使用、土地保护、土地改良、土地转让、土地继承、土地价值的可持续发展,也制约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与科学合理

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后推进农业生产土地承包使用权长期拥有,甚至永久拥有;推进农民个体对农村宅基地有资格使用权长期拥有,甚至永久拥有是适时的,广受农民支持的,利国利民的。同时,国营农场,村集体也应保有一定数量的土地采取国有公用,公有公用组织生产集累公积金维护共用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发展集体事业。这种长期稳定,法定明确的土地国有私用,公有私用的国家土地制度将是我国长治久安,稳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的可靠保障。同时,适时将国家对农田补贴转发给土地所有者村集体作为土地公积金用来维护发展农村农业基础设施,不失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合理、合法、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

确立我国农村土地国有私用,国有公用以及公有私用,公有公用长期,稳定的土地管理政策,赋予农村土地资源财产性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流转,促进农村农业全要素入股农村农业合作社(公司)健康发展,我国农村农业现代化大生产格局指日可待,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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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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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干到户

包产到户是生产队在把耕地按每户的人口、劳力承包到户的同时,也把每户应完成的农业税和出售给国家的农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每户应上交给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落实到户。农户的产品收益,除了完成上述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剩余部分全部归农户所得。这种形式比包产到户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包干到户是1980年前后开始在中国农村出现的。至1983年底,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占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98.6%,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约占总数的97%。

以包干到户为主体形式的家庭承包制,使农民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摸经营的长处,克服了过去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目录产瞎指挥和无人负责,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病。

这种以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既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适合当前中国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实际状况。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它和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①这种家庭经营建立在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之上,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②国家通过农户与生产队签订的经济合同,对农户的生产实行着计划指导;③农民要向生产队集体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和干部补贴等提留;④各地生产队集体还保留着内目录同、程度不等的统一经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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