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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潜能 来源 中国商报网

发布日期:2024-11-18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企业家精神包括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条提出“弘扬企业家精神”,旨在适应新时代的商业环境,提高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激发企业家潜能。

企业家精神的内涵、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及股东提出的新要求、新《公司法》背景下现有公司和创业者所需关注的重点是当前亟待探讨的重要问题。

企业家精神新内涵

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自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描述分工的概念,奠定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础,到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了企业是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单位;当代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营利性、独立性的特征。企业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也是就业、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来源。

企业的意义不仅在于追求经济效益,在社会学视野下,企业既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维持秩序、强化合法性等更广泛的社会需求,其运作和发展既受制于制度环境,也不断改造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

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包括多种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与《民法典》第七十六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的营利法人范围近似。企业的范围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企业的范围较公司更为广阔,企业不是仅受公司法调整,而是受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调整。

结合经济学的视角以及新《公司法》的理念,企业家应当包括企业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即职业经理人)及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职能的人员,即公司的股东、董监高、实控人以及企业负责人、合伙人。除了身份特征,企业家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关键人物,其应发挥的社会作用远超一般的所有者与经营者。自1815年萨伊将企业家列入经济发展要素,到熊彼特将企业家定义为“创新者”,随着经济学理论发展,企业家被视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需具备识别市场机会、承担风险、优化资源的能力,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而非仅凭身份即可称为企业家。

新《公司法》在第一条强调了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尽管并未在具体规则中列举企业家精神的内容与对企业家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对董监高及股东资格、能力、责任要求的升级强调了企业家应具有的能力与素养,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另一种体现。结合前节所述,本文认为“弘扬企业家精神”之规定主要有三点意义:一是呼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具有倡导性;二是作为新时代商事法律的重要原则,可能在后续其他商事法律的修订中共同体现;三是由于商法具有自治性,且企业家精神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这一留白将通过社会共识填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总结的企业家精神包括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企业家精神作为企业家优秀品质的结晶以及优秀企业家的能力要求,创新是其灵魂,意味着不断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和技术进步;敢闯敢干则是其动力源泉,敢于面对未知,拥抱不确定性;责任体现为其对员工、消费者、整个社会福祉的关注与贡献;诚信守法则是灯塔,引导企业在正确方向不断前进。

董监高与股东的新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成为提升公司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新《公司法》对公司董监高以及股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亦是对公司董监高及股东角色认知与行为准则的根本重塑。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应以企业家的标准自我要求,除了传统的忠实勤勉义务之外,更需展现出法律素养,培育与弘扬企业家精神。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法律行为的主要代表,其资格和行为直接影响公司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更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变更等进行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选任的范围,禁止安排“吉祥物”或“替罪羊”式的法定代表人,还简化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同时强调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位时的补任义务,确保公司运营的连续和稳定。第十一条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要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担,强调法定代表人权责一致,并突显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领导者之一,其决策和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文化建设,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权利责任的提高,是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一种体现,实际上是呼吁法定代表人以更高的标准自我要求,以更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公司的发展,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系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公司董监高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其承担着推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共同构建了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框架,形成了以守法义务为基础、以忠实和勤勉义务为核心、以法定义务为补充的多层次义务体系。

在明确忠实义务方面,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董监高的禁止事项,本质是要求董监高在公司履职过程中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利用职权通过关联交易、优势地位进行个人利益的不当谋取;在勤勉义务方面,新《公司法》并未像忠实义务一样集中规定,而是分散于各个章节,具体规定了董事会为股东出资核查、催缴的义务主体,董事系系公司唯一的清算义务人,董监高具有阻止股东抽逃出资的义务,禁止公司财务资助、禁止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强化董监高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提供保障。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要求的提高,系对公司治理体系的进一步规范,与企业家精神中的创新、责任、诚信、担当不谋而合,不仅是补充完善董监高自身履职行为的法律约束,更是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和促进。同时,新《公司法》也与针对各类特定公司的监管规定进行了较好的衔接,促使企业家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推进现代企业发展。

当前,股东已不再仅仅是资本的拥有者,更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参与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责任与权利进行了细化,重新定义企业股东,鼓励股东带领企业开拓进取,弘扬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全面升级,本次修订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调整为实缴制及未按时足额出资的法律后果,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对股东连带责任进一步强化,划分了公司设立阶段的责任承担,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股东行为设定了法律红线,通过强化股东连带责任,增强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股东违反法定义务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新《公司法》新增对对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提出了对股东社会责任感与风险识别的最底线要求。

新规定强化股东遵守法律的动机,同时也加固对公司资本真实性的壁垒提升了股东的标准,一定程度也是对股东进行筛选,为今后股东在引领企业发展过程中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前打下基础。随着新《公司法》的深入实施,股东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将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同时,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进行了细化,包括股东知情权、选择权、表决权、提议召集权、资产收益权等,赋予股东更大的参与权,更好地体现民主决策原则,并且随着股东参与度的提升,股东不再仅是被动的利益相关者,而是成为企业治理的参与者、监督者,积极鼓励并要求股东在投资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以主人翁的姿态引领企业开拓进取,不仅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确保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价值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家精神的新挑战

对于现有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的实施意味着一系列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公司文化重塑的任务迫在眉睫,公司董股东、董监高应首先对这些变化进行深入学和理解,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

其一,公司应当合理调整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间。根据新《公司法》及同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需要在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针对2024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该项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将产生重大影响,尚未完成出资的股东需谨慎评估自身出资能力,如有注册资本虚高、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实缴的情形,应及时进行减资并同步修改公司章程。

其二,公司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积极响应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重新审视并调整其内部架构与决策流程,确保符合法律要求,职权划分应当明确且相互协调,以保证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并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尤其是在董事会职能、监事会权力及高管团队职责分配方面,公司应当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其三,公司应当优化治理结构,注重人才培养,打造一支兼具企业家精神与专业素养的管理团队。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层面给予公司自主选择权,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选择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或者只设一名监事的治理结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个层面的治理机构,同时可考虑设立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行使职权;此外还应注重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决策机制等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需要制定系统的人才培养策略,建立系统的培训体系,同时可通过设立创新项目、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等方式,鼓励管理者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企业家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培训,加强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确保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理解新《公司法》精神,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

在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创业者面临着诸多挑战与机遇。对于准备踏上创业之路或计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高管与股东而言,新公司法的启示尤为重要,成功的企业不仅依赖于资本的力量,更需要深厚的文化底蕴、先进的治理模式以及卓越的领导智慧。

首先,公司及股东应当规范注册信息,确保注册信息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关键要素。新《公司法》设立公司登记专章,作为首要的新增章节,其将与公司登记相关的内容汇集在一个章节内,使之体系化、系统化,完善了公司设立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帮助其规避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保持公司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定期审查和更新登记内容,是每位企业家应尽的基本职责。

其次,股东应谨慎评估自身出资能力,灵活选取出资方式。合理出资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初始资本结构和运营稳定性,还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融资能力、股权结构以及合作伙伴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股东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策略,包括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合法性,建议创业者在初期设定相对较低的注册资本,避免因注册资本设定过高而导致资金压力。

再次,高管与股东应建立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防止权力滥用。在公司设立初期即构建专业的董事会架构,制定和完善包括风险治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内控体系,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都在制度框架内进行。通过内部部门和外部机构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管和审计,定期向股东公布财务报告、业绩预测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潜在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要信息,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创业者在制定创业蓝图时,应当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构建开放包容的企业文化,设计科学合理的治理体系,培育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团队,以迎接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新《公司法》的出台,既是时代赋予企业家的崭新使命,也对董监高与股东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当前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企业家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者,唯有不断创新、勇于承担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才能引领企业走向成功的彼岸,实现企业家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重升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袁权、朱灵)

编辑: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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