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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应遵循十大原则 谢科范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我国的新冠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防控指挥部的有效组织形式、社会资源的快速动员以及社区服务的强力支撑。虽然在疫情前期预警缺位,以及疫情爆发初期武汉由于医疗资源挤兑而未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但瑕不掩瑜,特别是与其他国家的疫情应对情况相比,我国在这次新冠疫情防控中表现卓越,堪称创造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的中国模式。这次的疫情防控,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不断探索,在试错和集思广益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好好总结并形成指南,既可作为当前各国抗疫的参照,也可为我国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疫情提供模板。因此,本文试图基于全国特别是武汉的抗疫实践,将一些经验和做法凝练为若干原则(十原则),这些原则可望作为传染病防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以及预案细化时的参考。

 

 
一、疫情监测预警方面
1.原则一:疑疫从有原则
疑疫从有原则,是指在发现传染病征兆或疫情线索,或出现疑似病例时,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按照“有”的假设进行及时信息上报和风险沟通,并第一时间进行预处理,尽快开展现场勘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疑疫从有也就是基于现实中存在的三大效应:黑天鹅效应(人们习惯上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实际中可能会发生)、灰犀牛效应(平常的、无害的场景可能会突然爆发为危险之地)、墨菲效应(越不希望发生什么,就越会发生什么)。
在疑疫从有原则的实践过程中,还需做到有疑必报和无疑零报。有疑必报是指疫情信息应当完全地、经常性地上报;一旦有疫情疑似线索,则无论其重要性和可信性如何,无论是来自官方还是非官方,无论是来自正式渠道还是非正式渠道均必须上报。无疑零报,是指即使没有疑似疫情信息或线索,也必须进行零报告。同时,要严禁对疫情信息的瞒报、轻报、缓报和谎报。
2.原则二:危情直报原则
危情直报原则,是指重大的、危急的疫情信息可以直接越级上报给最高层。这要求建立疫情信息重要度、危急度的判别标准,使得各级防疫人员能迅速判断疫情信息的重要与危急程度,据此决定是否进行直报。
疫情直报制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同时报送制,即疫情信息在逐级上报时,向所有有权限的机构或人员同时报送或抄送信息。对于重要疫情信息,则在同时报送制的基础上,向最高一级部门或领导进行点对点的、即时回复性的专报。
3.原则三:现场保护原则
现场保护原则,是指在发现疫情线索时,要对疫情现场(如第一例疑似人员出现或逗留的现场)进行第一时间封闭和现场保护;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勘查时也不要过早进行现场消杀、焚烧、填埋等,以免破坏现场。一旦勘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部完成,疫情现场无进一步重要信息搜索价值时,再进行防疫处理。同时,建议延长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病例资料或检测标本的保留期。
 
    二、疫情应急管理方面
1.原则四:隔离第一原则
当疫情发生时,对病人的治疗固然重要,但首要的还是隔离,这就是隔离第一原则。这一原则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目前,一些疫情严重的国家,其疫情失控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应对非传染病的习惯做法,对患者的收治可能很及时,但隔离、封城等动作很晚,导致疫情传播加速而失控。新加坡的所谓佛系防疫,其疫情控制较好的主要原因是通过苛严的执法来保证硬核隔离。隔离第一落实与否,关系到疫情初期在隔离与治疗之间如何进行防疫资源的权衡配置问题,如果不在第一时间采取强力的隔离并向隔离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且提供坚实的执行力支撑与社会保障,则疫情就可能有加速蔓延之势。。
在实施隔离第一原则时,应做到分类隔离,要对人群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人员采用不同的隔离方式。具体是:正常人居家隔离(可以与家人在一起,但尽量划小居住群体);疑似患者集中隔离;出院患者集中隔离;集中期满康复患者居家单独隔离(不与家人在一起)。
2.原则五:紧急状态原则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中,需要打破原来的规章制度、上下级关系和权力配置。例如动用各种资源、减少审批环节、采用命令制、征用民间资源等可能需要动用例外原则或需要临时特别授权。很多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宣布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直接沿用紧急状态法或战时状态法来获得临时授权或个人授权,此时,可援用战时生产法来迅速增加抗疫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我国没有紧急状态法,在《国家安全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提到了紧急状态。因此,我国在这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并没有宣布紧急状态,而是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并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理基础上,以行政授权的方式来进行。今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有很多,一是颁布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把重大突发疫情作为启动紧急状态的一种情形。二是在《国家安全法》中对紧急状态专列条款以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紧急状态的条件、效力、实施过程、约束条件等作出制度安排,同时,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予以链接;三是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单独界定疫情紧急状态,规定防控指挥部可以通过相应级别的人大常委会临时授权,以指挥部通告方式代替各级各类政府发布命令。
 
    三、应急治疗方面
1.原则六:分类诊疗原则
分类诊疗是我国在这次新冠疫情防控中的一个成功探索,即将重症病人和轻症病人分开治疗,其中,重症病人进入定点医院,轻症病人在方舱医院治疗,方舱医院的轻症转重症病人再转送至定点医院。不过,今后的疫情防控中可以进一步优化,即,不能将疑似病人或仅有临床检验结果而未经试剂检验(包括核酸检验)的患者放入方舱治疗,以免造成未感染病人受到交叉感染;对于在隔离点或留观点滞留的疑似患者也应保障一定的治疗;同时,应当为非疫情患者(如心血管疾病等)居家治疗提供许可与条件。
在分类治疗原则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医疗资源受限,则需优先救治危重病人,全力以赴挽救生命。在危重病人较多而ICU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救治生存几率大的危重病人。西班牙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救治危重病人的优先原则是预期寿命原则;所谓预期寿命,是指救治成功后患者预期的生存年数。预期寿命原则可能适合于西班牙当时的疫情环境,但是否科学合理尚待探讨。为了防止医疗资源挤兑以及患者四处求医导致感染扩散,可适当考虑分级诊疗。
2.原则七:保护医护原则
保护医护原则,也就是在救治过程中要保证医生、护士、医院管理人员乃至医院现场志愿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保证医护人员不感染疫病。医护人员如果感染,不仅会导致救治能力下降,更会导致医护人员的身份转变成为患者而加重治疗负担。因此,要给予医护人员以完全的防护保障,避免其风险暴露,应禁止医护人员在无保护状态下上岗,并避免其长时间在岗、带病上岗和过度疲劳工作。在疫情防控治疗中,医者仁心、救死扶伤固然重要,但在安全防护、资源供应、生活保障等方面应当保证医护优先。应保证医护人员的休息、休整和饮食条件。要预防隐患冲突,保证医护人员不受侵犯和伤害。
3.原则八:并行选优原则
并行选优原则,是指在开发疫情应急药物时,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可以多项目、多方案齐头并进,然后选择进度快、效果好的项目或方案予以支持。并行过程中还可以进行竞争与合作,开展信息交流,适当的时候项目组可以进行合并或联合。特别是可以采用中西医并行、组合、融合的方案。
在药物筛选和临床运用时,要优先开展老药新用,以快速获取有效治疗药物。老药新用可以与新药物的开发结合起来。
 
    四、社会动员方面
1.原则九:志愿者容错原则
志愿者是出于社会责任、不计报酬、担负风险投入志愿服务的,因此对志愿者要宽容。对于高工作强度、高风险压力的志愿者要给予理解和支持。不要对志愿者提过高要求、强派任务或进行指责。对于志愿者无心造成的失误、违规等应适当考虑免责。
2.原则十:强制补偿原则

强制补偿原则,是指在启动紧急状态,或者启动《国防动员法》,或者是在疫情防控指挥部获得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征用公有或私有财产与劳务的命令,被征用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政府或其代理机构需在事后按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设施复原和经济补偿,对于贡献突出者给予精神鼓励和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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