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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的起点在哪里? 原创 甘德安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我们常常说家族企业,没有说家族公司,这之间的区别在哪里,我认为还是要区别清楚,特别是我们希望对有《公司法》后的家族企业进行研究,把家族企业设定为一个具有法人组织的形态进行研究。

我们知道,现代公司制度源于16世纪的西欧。面对一个随着地理大发现而急速拓展的海外市场,沿袭数千年的传统商业组织已经无力承担远洋贸易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更加无法承受远洋贸易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精明的荷兰商人设计出了一种划时代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一个公司就是一个“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自由缔约人。“公司法人”的收益与风险由股东按其出资份额共同分享、共同承担。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担任“有限责任”,多余债务自动免除。“法人”和“有限责任”!正是这看似平常的制度创新,革新了沿袭千年的经济秩序。从此以后,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竞争者逐渐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变成了“法人”,自然人不再是市场风险的直接承受者,这无疑大大降低了资本的运作风险。通过分散和降低资本风险,公司得以聚合起全社会一切渴望增值的资源和力量,并由此开启了一个属于公司的新时代。

公司被看作是“人类的成就”而在各种公司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被认为是近代以来最重要的商业创新。开启了人类经济生活乃至现代文明的新篇章。公司使社会取得重大的发展,它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推动着世界的变化。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公司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公司是企业的一个子集合,公司与企业是种属关系,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在这里我们必须厘清企业、法人、公司这三个关键词。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企业。实际上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企业,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备一两个特征;第一,必须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第二,要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能称之为企业。比如教会,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是一个企业。

二是法人的概念。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它是社会组织;第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第三,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四,要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地进行起诉或应诉。法人可以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和捐献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之为企业法人,这一概念的另一含义就是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换句话讲,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三是公司的概念。公司首先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设立的一个组织。在我国必须按照《公司法》设立。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式。其次,公司必须是法人,这是与企业的最大区别。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车轮,正是这两大车轮推动了市场经济不断前进。

企业与公司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的区别上:一是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二是公司与企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较高。三是公司与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公司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还要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四是公司与企业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五是公司与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同。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

企业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狭义的企业只指后者。我们对家族企业的界定就是在狭义的范围内。否则,我们找不到研究家族企业的起点。于是,家族企业的一个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我们就要从法律开始,就要从《企业法》开始。中国最早的企业法是1904年晚清颁布的《公司律》,我们就从晚清的《公司律》开始中国家族企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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