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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家族的产生 原创 甘德安 北京德成智库 原创 甘德安 北京德成智库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1.从自然血缘到社会关系

从人类诞生的二、三百万年前算起,一直到五万年前母系氏族社会开始形成。这段漫长的时期,当时的人类群体虽然也是由那些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但是当时的血缘关系只具有“自然属性”--即父母生育子女的“生育关系”,而不具有“社会属性”--即社会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等措施等,确立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力和义务。
当时的血缘关系是比较淡薄的,没有婚姻制度,子女常常一辈子就不知道其父亲,只在童年由其母亲抚养。当子女成人之后,母亲就会抛弃他们的子女,让他们凭借自己的能力自由成长。从五万年前到大约一万五千年前这段时间,是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在母系氏族社会阶段,血缘关系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当时的人类群体是氏族。一个氏族实际上就是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一群人组成的一个群体。在这个氏族之中,常常有一个威望最高的女性统治者。这个氏族的其他成员常常和这个女性统治者有着紧密的血缘关系。但是,这时的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从大约一万五千年前到大约五、六千年前这一期间,是父系氏族社会阶段。在父系氏族社会里,氏族的首领由女性改为男性,并且进一步加强了血缘关系。在父系氏族社会里,子女不再只由母亲单方面养育,而是改为由父母共同养育。在其子女成人之后,父母不再是抛弃其子女,而是继续和其子女保持着血缘关系。并且逐渐确立了子女养活父母的义务,及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的权力等等。因此,在父系氏族社会里,血缘关系不再只是一种“自然关系”,而是被发展成了一种“社会关系”。
从大约五、六千年前到大约二、三千年前这段时间,,血缘关系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等措施等,建立起了非常完善、非常严密的体系。这一时期,整个国家的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的高低,都是按照血缘的贵贱来区分的。在这一时期,国家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等措施等,确立了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的“财产继承权”和子女继承父母的社会地位的“社会地位继承权”。
据世界范围内的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表明,血缘家族组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惯常性或流行性。据此而言,血缘家族组织也是人类历史上体现组群结队习惯或社团习俗的最早形式,故追溯人类社团习俗的渊源,血缘家族组织应是第一界碑。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是早期人类从原始群乱婚状态中解放出来的组织形式和进化形式。
按百度百科的定义:血缘家族是原始群生存能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诞生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生产关系适应最早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反映。血缘家族集团的形成,标志了正在形成中的人已完成了向完全形成的人的质变过程,标志了人类历史第一个真正社会组织形式的诞生。它是具有较严格意义的人类社会最早的、最原始的社会组织,也是人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形态。
据中国学者研究,血缘家族的形成产生,主要是自然选择原则发生了作用。这种自然选择原则,促使最早的人类群体逐步地有意无意地摆脱原始的杂乱性交状态,进而产生了最早的排除长辈与晚辈的相互性交关系,实行族内同辈男女互婚的婚姻规例。在这种最早的、原始的婚姻规例制约下,由同一血缘关系组成家族成员,除长辈女性多少继承并稍有发展地拥有原始群时期母权作用与地位外,其他所有成员均具有相同的生活和生产权利,即族内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消费、相互依赖、相互提携,过着共产主义的集体生活。这种由血缘家族生存必需而产生的共产生活方式,事实上是一种共产制公社,故学者亦称为血缘家族公社。
血缘家族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和经济共同体。在它的内部,两性间的社会分工已经开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们集体生产,共同消费。血缘家族是氏族社会产生的基础。

2.血缘家族——中国社会的细胞

家族,不像一般社会团体那样,其成员只不过因某个时期、某种方面的共同利益、共同愿望、共同感受或相同的信仰而形成的群体,如宗教团体、慈善事业中的教友、会友;如秘密社会组织和流氓团伙中的“哥儿弟兄”;如军队或其他作战团体中的“战友”;如行业公会中的“同行”;如同时拜师学艺的师兄师弟;同时在校求学的同学等等,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局部性和短暂性的特点。家族则不然,家族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最强固的制度或机构。家族成员,是同一祖先的后代,身上流着同一祖先的血,血浓于水;家族成员资格是自动的,永久的;一代一代的人死去了,但家族永存。死去的先人有几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有形的存在,即埋葬其遗体的坟茔;一种是无形的存在,即灵魂;再一种是以祖灵象征物的形式存活于后人生活之中,如家堂上的祖先牌位,家庙宗祠中的灵牌等。

中国家族文化酿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精神。这种家族精神的主要表现是:首先是具有凝聚性,即家族成员之间具有向心倾向。著名美籍人类学家许烺光认为:“中国人所遵循的生活方式基本准则的外部表现形态”,是“情境中心取向”,“情境中心取向最基本的心理基础是相互依赖”,以一种持久的、把近亲连接在家庭和宗族之中的纽带为特征。他认为:以情境为中心的中国家庭,培养了中国人一种向心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在人际关系中的基本表现是相互依赖。它使中国人能够轻松自如地在向心的中国宗族结构和“人与人之间关系完全调和”这一理想的框架内满足其社交、安全和地位的需要[1]。中国家族精神的第二个重要表现是具有大家庭理想。大家庭的理想强调家庭的整体性,希望所有的儿子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即便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也得遵守家规家法,尊重族长的权威,服从族长的领导,保持家族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紧密关系,按照古规供奉祖先,祭扫坟茔,因为家庭供奉的共同祖先和容纳世代家庭成员的坟地也是家庭整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浦永春教授指出,在血缘家族的基础上形成的家族血缘思维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中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以致于当我们思考任何问题时都不能不考虑其自觉不自觉的影响,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思维方式的一个圆心、一个出发点、一个基本的立场。[2]

林耀华、庄孔韶在《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一书中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没有割裂了血缘纽带而能真正独往独来的个人,即便有也被视为特例甚至被人另眼相看;也没有形成真正民族意义上以地域性为主要特征的非血缘国家(英语中的nationcountrystate),一切人几乎都与自己的家族脐带相连,家族或家庭是中国人的生存单位。像所有物种都面临着残忍的生存竞争一样,人类最早以天然血缘为纽带联系起来的氏族也是这样最本能的维持本种族生存的基本单位。过去许多的研究给我们留下印象更深的似乎是氏族的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3]

3.中国家的形成

许多学者对家庭作过研究,提出不同的“家庭”定义。有基于人类共同的生物学上的特质来界定“家庭”,认为“家庭”可以界说为一种制度化的、至少由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二人结为婚姻所组成的“社会生物群体”,包括他们的后代。比如,RMMaclver认为:“家庭是由一种性关系结合而成的团体,此种团体恰好是以维持并提供子女的生殖和养育”[4]。美国人口统计局的定义是:两个或者更多由于生育、婚姻或收养而相联系并居住在一起的人们组成的群体”[5]

我们知道,家庭不仅具有生物功能,还有文化功能。于是有专家从家庭的生物功能和社会属性来界定家庭。认为家庭既以婚姻和血缘作基础,同时又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类家庭定义很多,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给家庭下了这样的定义: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形式,构成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内容之一”。美国人类学家Geroge Peter Murdock1949年写成《社会结构》一书对家庭做了定义式的解说:“家庭是具有共同居住、经济合作、性的、生殖的和教育功能的一个社会团体,它包括男女两性的成人,其中至少有两人维持着社会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并且包括这具有性关系同居之人所生所收养的一个或多个孩子。归纳为:家庭有四个要素:性、生育、教育与生活。日本学者上子午次认为:家庭是“为了实现生理、心理的生存和福利而共同居住并共同经营日常生活的近亲团体”[6]。有的学者还强调家庭的社会功能如劳动主体、生活的相互保障等。《家庭》的作者W·古德也认为:“家庭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又是一个社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的一部分。”[7]著名思想家韦伯在界说宗族定义时,注意到宗教崇拜和孝德的纽带作用,他说:“宗族乃是来源于同一祖先的家庭依靠血缘关系的结合,以祖先崇拜和孝德为纽带的宗法组织。”[8]宗族是家庭延伸扩展的社会组织,宗族特质也包括了家庭特质。古德认为:“家庭是人类情感的主要归宿”,除宗教之外,家庭是在所有社会得到正式发展的唯一社会机构,它是统辖五花八门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特殊社会机构。[9]

关于中国“家”的出现,是由上面的“宀”与下面的“豕”组成。“宀”,山洞之象形,可以认知为洞穴和房屋;豕,指猪。远古时期,人没有定居之时,过着游猎生活,而在游猎的过程中,抓到了野猪,就把捉来的猪绑在山洞里,与人同居一洞。这样以来,人也因训化猪而定居下来,不再游猎,所以家取音为枷,即枷索,人在给猪带上有形的枷索的同时,也给自己带上了无形的枷索,使自己再也没有游猎时那样自由了。另外,家音佳,即定居下来,比游猎好;家,音甲,即从此以后,安家成了首要任务;不管这些依据是否被全部猜中,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人对于家的认知是深刻而全面的,同时对于家的重视也是不比拟的。

4.中国宗法制度的形成

家族由若干个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而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组成宗族。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时甚至合二为一。所以,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治理国家和管理臣民的国家机器的代名词。它是封建社会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缘远近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萌生于殷商,定型于周朝。一般人们所讲的宗法制度,主要指的就是以西周为典型代表的宗法制度。

 


[1]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35页。
[2]浦永春.从家族的观点看[J],浙江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02),第20-26
[3]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M],宁夏: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41页。
[4]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
[5]美国人口统计局.家族定义[J],国外社会科学,198606)。
[6][日]上子武次等.理想家庭探索[M],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1984年版。
[7] W·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8]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9] W·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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