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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来源:山东热搜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 作者:北京德成经济研究院 加入收藏

       7月29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条例》共7章50条,分为总则、平等准入、创业创新、融资促进、权益保护、保障措施和附则。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民营经济概念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制度保障。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之外的各类经济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明确规定在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分配能耗指标等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条例》规定,多角度给予扶持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式发展。一是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培育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二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者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并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建立特色品牌和工业遗产保护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地方特色品牌和工业文化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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